快递舆情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2019年01月17日来源:南宁晚报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