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

企业运营智能快件箱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2020年版)

2020年04月24日来源:国家邮政局

企业运营智能快件箱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核定规则(2020年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核定方式

企业运营智能快件箱经营快递业务,向企业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开办智能快件箱网点的,可以依据其分支机构和智能快件箱网点的情况核定其是否具备服务能力。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地域范围核定到设区的市一级。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设分支机构,但设有仅承担服务管理功能、不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的,可依据服务管理机构和智能快件箱网点的情况核定该企业是否具备服务能力。

智能快件箱网点指设置在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的,由智能快件箱组成的快递末端网点。组成网点的智能快件箱可以由多个主柜、副柜组成,但不少于一个主柜。

三、核定事项

(一)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对申请主体进行服务能力核定:

1.申请在省内经营快递业务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企业设置在设区的市的分支机构(服务管理机构)和智能快件箱网点是企业服务网络和运递能力的具体载体。开办在设区的市的符合要求的智能快件箱网点一般不少于10个。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属于小城市、中等城市的,符合要求的智能快件箱网点数量一般不少于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地智能快件箱末端服务实际确定省内智能快件箱网点数量要求,对于在校园通过运营大编组智能快件箱经营快递业务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2.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能够提供设置在设区的市的分支机构(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对外联系电话、负责人等信息。

3.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有与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场地,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

(2)智能快件箱具备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智能快件箱具备快件投递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3)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4.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收寄投递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5.有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二)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1.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2.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3.运营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查询、收寄、投递等操作规范。

上述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还应当包含设区的市设置的分支机构(服务管理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智能快件箱网点落实相关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三)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从业人员安全、智能快件箱设施设备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过智能快件箱提供收寄服务时的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4.快件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具有委托安检的协议。

5.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和、安全检等设备设施。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安检设施设备适用于第4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6.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相关数据。申请人的母公司统一管理多个省域快递服务数据的,母公司应当满足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接口要求。

7.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8.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上述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还应当包含设区的市设置的分支机构(服务管理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智能快件箱网点落实相关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措施。